6月9日,福州市政府公布了四则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涉及鹤上镇、潭头镇、营前街道共11.1642公顷(约167.46亩)土地,详情如下:
鹤上镇京林村 12.51亩
(相关资料图)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区2023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榕〔2023〕128号
长乐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长乐区2023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长政综〔2023〕76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长乐区境内农用地0.7070公顷(其中耕地0.3980公顷)、未利用地0.076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长乐区鹤上镇京林村水田0.3980公顷、草地0.30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06公顷、水域0.076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8340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长乐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乐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长乐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营前街道马头村 约53.46亩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区2023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榕〔2023〕133号
长乐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长乐区2023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长政综〔2023〕3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长乐区境内农用地3.4343公顷(其中耕地2.6213公顷)、未利用地0.129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长乐区营前街道马头村水田2.6213公顷、园地0.1425公顷、草地0.0431公顷、其他农用地0.6274公顷、水域0.129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563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长乐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乐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长乐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鹤上镇北山村、东湖村、路北村、桃坑村、岱岭村 共约60.8亩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区2022年度第一百零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榕〔2023〕136号
长乐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长乐区2022年度第一百零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长政综〔2023〕2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长乐区境内农用地3.8142公顷(其中耕地3.3234公顷)、未利用地0.01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长乐区鹤上镇北山村水田0.0426公顷,鹤上镇环东湖村水田0.8563公顷、园地0.164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9公顷,鹤上镇路北村水田1.2187公顷、园地0.1233公顷、草地0.01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6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922公顷、水域0.0122公顷,鹤上镇桃坑村水田0.4420公顷、园地0.0005公顷、草地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6公顷、水域0.0029公顷,鹤上镇岱岭村水田0.7638公顷、园地0.09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3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386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长乐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乐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长乐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潭头镇二刘村 约35.94亩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区2022年度第九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榕〔2023〕138号
长乐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长乐区2022年度第九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长政综〔2023〕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长乐区境内农用地1.5354公顷(其中耕地0.9025公顷)、未利用地0.75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长乐区潭头镇二刘村水田0.8344公顷、水浇地0.0593公顷、旱地0.0088公顷、园地0.2629公顷、草地0.2253公顷、其他农用地0.144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54公顷、水域0.758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379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长乐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乐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长乐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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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长乐地产前沿 综合福州市政府